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主要指用团购或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现在主要特指一些创业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公众筹资。众筹利用互联网 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这原本也可以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但就是有人利用这种模式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据部际联席会议的统计,像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等这种新型行业,在2014年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案件数量迅速上升,风险隐患巨大。今天,长期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志轩向记者介绍了一起众筹案件,日前已被证监会叫停。
这是一起淘宝店出售原始股众筹涉嫌违法案。
朱某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某某传媒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她策划了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创业的计划。2012年10月,她开通了淘宝店,首先推出的产品 为某某传媒会员卡,叫价100元一张。会员卡除了有订阅电子杂志等功能外,还配送该公司的原始股份100股。后来,朱某对公司未来1年的初创规模和收入预 期做了判断,估算公司将有2千万元市值,按每股1元的面值,她拿出2%的股份,即40万股票面向社会发行。由于网络私募在国内还是新生事物,朱某也是抱着 试试看的心理先卖40万股,挂出后5天时间,一共有500个网友认购,一共认购了45万股。
网络私募的成功,让她很是激动。之后,朱某启动了第二轮网上募集,第二次招募说明书内容显示,所有在淘宝网上购买某某传媒的原始股都属于公众股,只有大额 认购的股东才可以成为注册股东,并溢价20%以每股1.2元价格销售。公司两次合计共募集450万元。对于公众股和注册股东,承诺在公司盈利后的分红和上 市之前的转让权益完全相同,只是公众股每次转让要经过公司会员中心协助办理,由法人代持股份。
但是,好景不长,朱某在某某传媒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被证监会叫停。
证监会认为,朱某的行为涉嫌利用互联网以众筹的方式,向不特定网友非法出售所谓的原始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涉嫌非法集资。
现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条明确: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 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所谓公开发行,指的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而且对于非公开发行证券, 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邢莉的行为,显然违法。
据吕志轩分析,众筹在国外已经流行了一段时间,一般主要分为捐赠、实物、股权、债权四种模式,目前国内主要存在实物和股权两种回报形式。众筹模式,尚处于 灰色地带,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操作不当,就会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股权回报类众筹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外,还有 可能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众筹有一个客观的评价。该负责人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属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是传统股 权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具有“小额、大众”的本质特征,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据该负责人透露,证监会目前正在抓紧起草相关办法,推进开展 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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