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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规范进行时:江苏拟全国首推网贷产品备案制

2016-04-19 14:06  来源:澎湃新闻
4月18日,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向成员单位下发《江苏省网贷平台产品模式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对成员企业拟发行的产品或模式实行备案制。
据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岷峰介绍,以发行产品和模式为切入点进行事前审查,在全国的网络借贷(P2P)行业的监管和自律制度中尚属首次。
按 照管理办法,江苏网贷平台此后应当将拟发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创新业务发展模式报备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其中产品类别指的是在平台上发布的不同基础资 产、合作机构的产品种类,如供应链融资、个人消费借款、房屋抵押借款等。而业务模式指的是指网贷平台不同交易结构的网贷平台经营模式,如直接借贷撮合、债 权转让、活期产品等。
网贷平台需要在首次发行某一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或开展创新 业务模式的前5日内,将产品或模式说明、风险提示和合法合规性说明等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产品模式存续期间,发生对该类产品模式持续运行、客户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网贷平台须于2日内报协会备案。一经通过,协会按规定10天内对已完成设立备案的产品模式配发备案编码。
在备案的审查方面,协会侧重金融产品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情况。
除 此之外,备案管理办法还针对备案情况推出了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规定规定时间备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材料与真实情况不符、多次出现备案不及时或备 案材料不完备、不配合现场检查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其约谈、警示、要求整改、关闭备案窗口等,严重者协会或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 诚信档案。
开鑫贷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周治翰认为,实行事前备案制,是金融监管的基本方法之一。协会对会员单位中P2P企业,新的产品类别和新的运营方式实行事先备案,备案制度有利于加强P2P网贷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的审慎性与合规性。
但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也就是说,事前备案并不能为产品的安全性背书,而只是一定程度上要求平台方严格控制产品风险,维护投资人的利益。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由首批涉足互联网金融的50多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金融办。
根据零壹研究数据中心统计,截至目前江苏省累计出现过215家P2P平台,占全国平台总数的5%,其中正常运营的为90家,占比42%。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此项备案制度,与上周中国互联网协会要求数据报送的要求不谋而合。
4月14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行了针对会员单位的首场业务培训,要求成员按照《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报送六大类采集指标表目总共有逾340个具体的指标。
同时,省级监管部门也在摸底互联网金融。澎湃新闻获悉,北京、广东等地都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普查。其中,北京各区金融办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填报基础资产、资金借与方、产品说明、产品类型、产品利率范围、合作机构准入规则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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