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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P2P“教主”黄晓明微博成为投资者讨债的集合地

2016-04-20 11:16  来源:法治周末

近期,“教主”黄晓明的微博,成为了投资者讨债的集合地,新浪微博上更是出现名为“#一起召唤黄晓明来还钱#”等相关话题,起因是黄晓明代言的东虹桥金融 在线平台出现兑付困难,急红了眼的投资者就不约而同地来到黄晓明的微博“讨债”。这种“讨债”能成功吗?法律上又是否支持?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P2P平台发生提现困难或跑路,如果明星只是代言人,涉及的就可能是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但如果明星的身份是合伙人,则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明星代言问题P2P被讨债算不算冤大头法律责任

是代言人还是合伙人?

此次出现问题的东虹桥金融在线平台(以下简称东虹桥),是由上海东虹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立。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后发现,上海东虹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股东为企业法人上海隆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朱力、自然人龚晶。

由此可见,黄晓明并不是网上传言的东虹桥合伙人,只是明星代言人。这个信息也与黄晓明工作室的声明相吻合:此前,其曾称“黄晓明与涉事公司无任何投资和合作关系”。

但即便将黄晓明的身份归为“代言人”,貌似背后还有更复杂的情节:据报道,2015年12月,东虹桥联合黄晓明共同打造大型活动“贷你圆梦”,双方共同出 资设立“圆梦基金”550万元,为创业者提供免息资金支持——黄晓明是为东虹桥代言,还是仅仅为“贷你圆梦”这个项目代言?

根据黄晓明工作室发布公告称,黄晓明仅为“贷你圆梦”拍摄了宣传片及平面广告;东虹桥也随后发表声明,称黄晓明与平台仅为“贷你圆梦”项目共同发起,除此之外并未有任何投资或者合作关系,“黄晓明无须为东虹桥金融在线承担责任”。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硕认为,如果明星只代言了平台的一个项目、而非整个平台,即使出现兑付困难等情况,他只要尽到了审查项目是否真实等相关义务,就不需要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

代言明星是否有连带责任?

近年来,P2P平台因限制提现、关站、失联等问题频繁出事,有不少明星也因代言P2P平台备受指责。

“明星代言P2P平台可能会引出一些问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些违法P2P平台,会利用明星代言进行宣传,通过“搭明星快车”的办法,达到非法集资等目的。

有媒体报道,4月6日,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资产因涉嫌非法集资数百亿元被上海经侦总队查处,20余位核心成员被抓获;一个月之前,《叶问3》投资方 快鹿集团不仅因《叶问3》票房造假受人关注,其旗下的金鹿财行和当天财富,相继曝出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2月17日,演员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被曝陷19 亿元兑付危机,涉及投资者超过5000人……

越来越多的理财平台选择通过明星代言的宣传方式,倘若遇到理财平台非法集资或提现困难事件,代言明星是否有连带责任呢?

现行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但问题是:如何确定代言人属于明知或者应知呢?

孙硕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代言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若一旦代言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 广告,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 只要造成消费者损害,无论明星是否知晓代言的为虚假广告,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如果代言是除生命健康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明星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需要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存在虚假内容。”孙硕说。

对于如何判定“明知”情节,孙硕认为,如果明星在代言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台任职,他就应当“明知”代言广告是否真实,明星在这种情况下代言,假如平台出现问题,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e租宝以虚假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明星明知这些项目是虚假的、但还为其代言,则属于明知或者应知情节。”孙硕说。

明星给自己的商品代言 承担法律责任更大

而明星代言除了作为纯粹的广告代言人之外,还有一类情形,即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代言。据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明星即是广告代言人,也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应的法律责任也有区别。

“一旦明星给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代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更大。”丛立先认为,只要能证明明星是P2P平台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例如存在将代言 费转化成对应股份的行为,他就要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还要为成为虚假商品和服务提供者而埋单,甚至有可能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平台若存在集资诈骗行为,那么,明星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非法经营罪。”丛立先补充。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明星在代言产品所在的公司,有以干股、管理股等形式存在的股份,就构成劳务出资行为,不过代言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明星不承担责任”等条款,但是这种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

“至于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看明星加入时的身份性质:如果是合伙人,那么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法人,就要补偿消费者。”朱巍说。

明星代言项目≠安全无虞

投资有风险,然而,在面对宣传的高额回报时,不少投资者对风险置若罔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认为,投资者在得到收益的同时,并没有给平台和明星代言人进行过分红,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应当自负其责,对自己的投资资金负责任,不能要求他人对自身的投资行为负责。

“投资者不要轻信平台的宣传和明星代言,一般明星并不懂金融投资,他们真的有能力代言金融投资吗?”黄震说,明星代言和专家建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正确,只能作为参考,更多地要靠投资者自己判断。

“投资者贪图高收益,就要承担高风险。”黄震建议,投资者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测评,考虑自己投资和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同时进行适当性的投资管理,不能 贪图高收益和相信100%的安全,投资有风险,为了更好的减少投资带来的损失,可以学习一些金融常识与金融风险控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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