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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女子私会“闺蜜”男友 逛商场时去趟卫生间包被骗

2012-11-28 09:27  来源:长春城市网
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对自己温存、体贴的男朋友,第二次见面就把她的包骗走了。

  上网相中“闺蜜”男友

  2011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和自己的“闺蜜”王某某上网聊天,还打开视频。视频时,王某某的男友杨某经过,被王某看见。王某一下子就看上了杨某。

  王某今年29岁,当时没有男朋友。后来王某弄到了杨某的QQ号,两人开始联系。在网上,杨某对王某嘘寒问暖,显得十分体贴。

  当年6月6日,两人第一次见面。“我想给你买电视和电脑,再给你买些首饰。那天我看的一个钻戒挺好,20万的。你要买房子需要钱,我再给你20万。”第一次见面,杨某就特别热情,许诺很多。当天,杨某还送给王某玉器,又买了粽子、水果。见此情景,王某对杨某很信任。两人也确立了关系。而杨某与王某某的关系是否结束,王某也不曾过问。

  第二次见面包被拎走

  6月6日晚上,杨某把王某送回家,并约定第二天去逛街。第二天上午,两人再次见面。在开运街上某大型商场,一起买东西。

  一直逛了几个小时,杨某也没喊累,王某非常开心。

  “我去一下厕所。”11时许,王某走进厕所,把包交给了杨某。等王某从厕所出来,那个刚才还细心体贴的男友已经不知去向。

  王某以为杨某是在附近看商品,但找了好久都没有。王某的手机也在包里,只得跟人借了手机打电话。但这时,她的两部手机和杨某的手机,都已经关机了。

  男子涉嫌诈骗被起诉

  见迟迟联系不上杨某,王某只好报警。王某的包是仿LV包,里面有两部手机和一条铂金手链。经相关部门鉴定,总价值6600元。不久,民警将杨某抓获,而杨某之前就有过类似行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杨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诈骗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并处罚金。近日,检察机关对杨某依法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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