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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各店铺门前擅自安地桩、地锁最高拟罚万元

2015-04-18 13:45  来源:新文化网

像这样在人行道上安装地锁,以后就有处罚依据了 资料图片 新文化记者 阚旋 摄

在长春,很多店铺门前设置了地桩或地锁,将公共空间据为己有。《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获得通过,这种行为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

鼓励智能化停车管理

据了解,长春市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长春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 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等信息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新建小区必须有停车场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规 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政设施主管 部门统一施划。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由于一些原因,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这些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致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在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道路停车位不能洗车

《条例(草案)》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 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 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活动等。停车场经营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 理等活动;不得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否则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5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邮编:130062

电话:87605817

电子邮箱:ccrdfgw@sina.com

新文化记者 刘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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