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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助人轮奸 被判强奸罪获刑4年

2013-12-18 20:44  来源:南方日报
 仅仅因为怀疑朋友将自己的住址告诉他人导致自己被骚扰,14岁少女何某叫来两名社会男青年,将18岁的朋友拖至车后厢强奸。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某犯强奸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今年6月6日晚23时许,经常混迹酒吧、娱乐场所的何某在和认识的社会青年陈某文、张某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兴宁城区一酒吧坐聊的过程中,想 到在酒吧结识的王某亭把她的租住地址告诉其他人导致其被人骚扰,于是提出陈某文、张某林去教训王某亭。陈某文、张某林当场表示同意,并很有深意地称会以他 们的方式去教训王某亭。

  随后,张某林驾驶面包车载何某及陈某文,以到外面玩的名义将王某亭骗上车。张某林把面包车开至一处较偏僻的路段停下。停车后,陈某文和张某林先后将王某亭拖到车后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何某则负责帮他们拿王某亭的衣服。事后三人将被害人载回。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因小事图谋教训他人,竟帮助同案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何某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并非仅男性才能成强奸罪主体

  本案主审法官李云聪介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男性才可以成为强奸罪主体,妇女 帮助或教唆男子强奸其他妇女,或教唆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而本案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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