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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学校教师多次强奸女学生获刑 曾屡获表彰

2014-07-28 21:40  来源:法制日报

一名曾多次被表彰奖励的优秀教师,却在4年时间内,先后2次猥亵、3次强奸自己的女学生。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现年36岁的陈某是南通市崇川区人,2007年7月,大学文化的他来到启东市特殊教育学校,成为一名教师。王佳和施燕的命运,就此改变。

2009年的一天,陈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将王佳带到学校四楼文印室,要求王佳将裤子脱至膝盖并趴在桌子上,随后实施抠摸生殖器、拍捏屁股等猥亵行为。其后不久,陈某故伎重施。

同样被陈某盯上的还有施燕。2009年的一天,陈某以送她去车站为由,骗她坐上摩托车,途中陈某谎称有些材料需要施燕帮忙弄一下,将她带到了位于汇龙镇长龙一村的居住地。将门反锁后,陈某不顾施燕的拼命反抗,采用殴打、推搡、强行脱衣裤等手段,强行与施燕发生了性关系。

据施燕的一个同学回忆,她曾看到过施燕跟着陈某到四楼文印室,施燕回来后,表情很冷漠,看上去很不开心。她当时还发现,施燕裤子上的钮扣坏了。

据王佳回忆,有一次她与施燕一起跟着陈某去文印室复印材料,期间因为手弄脏了,她离开文印室去洗手。回来后,她却发现,门被反锁了,敲了很久门才开。事后,施燕愤愤的告诉她被强奸了,自己怎么哭喊都没用,用手推陈某反被陈某拼命地掐胳膊。

2009年10月,陈某调至南通市特殊教育中心任教。回到老家后,负案在身的陈某不仅没有主动向警方投案,反而变本加厉。

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陈某和学生李丽萍约好在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口碰头,一起去游泳。然而,见面后的陈某却以先找地方聊天为由将李丽萍带到某酒店客房。

一开始,陈某还真的和李丽萍聊起了学习的事,但聊了不久,陈某的本性暴露了,他向李丽萍提出要求发生性关系。李丽萍用手语明确表示不同意,并逃到卫生间内。但门还没来得及关上,陈某强行冲了进去,将李丽萍拉到房内床上,将其强奸。

李丽萍为何不敢反抗?原来,陈某脾气历来不是很好,李丽萍怕被打。事情发生后不久,陈某再次约李丽萍见面。这一次,李丽萍找了四个朋友陪自己一同前往,守在附近以防不测。

十分钟后,李丽萍回来了,但陈某手中多了一张李丽萍所签的字条。按照李丽萍的说法,陈某当时逼迫她写下“李丽萍强奸了陈某”。胆小的李丽萍仍然没选择反抗。

2011年9月的一天,李丽萍到陈某办公室理论,这一次,陈某的妻子也在场。陈某威胁李丽萍,如果她敢找自己的麻烦或者报警,自己就找黑社会的朋友找她算账,陈某还说自己有警察朋友保护,不会被抓的。

陈某还威胁李丽萍,就算告诉学校领导,学校也只会开除学生,不会开除老师。听到陈某如此“危言”,担心自身安全的李丽萍便没有追究下去。

2013年上半年,学校某老师在与李丽萍的交谈中,意外得知陈某的犯罪行为。其后,该老师与启东市同行进行了进一步沟通,至此,陈某在南通、启东两地涉案情况得以浮出水面。

2013年8月,陈某在南通崇川家中被警方抓获。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教学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语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又为寻求性刺激,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 儿童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 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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