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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2-11-28 09:27  来源: 东亚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方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商业广告、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互联网页、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前不少于15日,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或不应由对方承担下列责任的内容: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对方设定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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