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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车摔倒称被撞 男子:好心帮反被讹

2013-10-11 08:47  来源: 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53岁的张凤珍和38岁的陈波都是柳河县居民,两家住得不远,虽然认识,但平时没有来往。

  9月24日5时30分,张凤珍上市场买菜,骑自行车摔倒,造成左脚踝3处骨折。她称,自己骑自行车被陈波开电瓶三轮车给刮倒的。而陈波则称,根本没撞她,是好心帮忙却被讹了。

  53岁的张凤珍说:

  是被他的电瓶车刮倒的

  据张凤珍称,9月24日5时30分,她骑自行车到市场买菜,陈波从后面开电瓶三轮车到市场上送货。三轮车在经过她身边时,车尾部刮到她左胳膊和自行车车把,将她带倒,摔到地上。

  “他发现碰人了,赶紧停下车过来扶我,可我的脚已经肿起来了,根本站不起来。”张凤珍说,当时他说可能是崴脚了,要给买两贴膏药,但她拒绝了,说还是到医院拍个片放心。随后,陈波和附近卖菜的一商贩一起将她送回家。

  据张凤珍称,当日6时30分许,陈波送完货又买水果来到她家看她。8时许,陈波和张凤珍的亲属、邻居一起将她送到医院。经医生检查,她左脚内 踝、外踝、后踝3处骨折,伤势严重,需要马上住院手术。陈波交了1500元的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不久,他的姐姐和爱人赶到医院,还为张凤珍买来了 早餐。

  “临走时,陈波还扔下500元钱,说是中午给我和帮忙照料的人吃饭钱。”张凤珍说,当天下午,陈波就不承认撞她了。

  “起初我们双方都没想到伤势这么严重,他刚开始要给我买膏药,后来又给我拿检查费,直到听医生说手术费要3万多元时,他才打赖不承认了。”张凤 珍说。张凤珍的主治医生李医生说,张凤珍的病很严重,前期手术需要两万元,一年后拆钢板还需要1万元。脚伤恢复情况主要在于术后的康复锻炼,这类伤主要是 脚踝处受强烈外力作用造成的。

  38岁的陈波说:

  我没撞她,我就是太傻了

  10月9日,记者找到了正在市场上送货的陈波。“我没撞她,我就是太傻了。”他说。

  陈波和妻子靠烙烧饼为生,经常用小电瓶三轮车送货。“当时我与张凤珍同向行驶,市场上人挺多,我承认我的车离她很近,但我肯定没撞着她。”他说,车开出七八米远了,听到前面卖菜的人说有一个女的摔得挺重的,他回头一看有人受伤,才停车去帮忙的。

  “我认识她,就好心把她扶起来。”他说,对于之后的事也是出于好心,认为张凤珍一个人在家,没人照顾,他才跑前跑后帮忙的,“我一直也没承认是我撞了她,是她硬赖我撞的……”陈波表示,在为张凤珍办理住院时交的1500元押金是他垫付的,以后张凤珍要归还的。

  双方报案

  证据灭失无法立案

  9月24日晚,张凤珍的家人向柳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了案。

  9月25日上午,陈波和爱人来到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报案。

  据柳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李铁强告诉记者,由于当事人没能及时报案,事故现场已经灭失,周围又没有监控设施,导致无法立案。

  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焦德宇告诉记者,陈波是来向警方求助的,其称被人讹诈说他撞了人。

  “经过我们到事发现场走访调查,附近卖菜的人都说当时只看见张凤珍摔倒了,没看见她是怎么倒的。”焦德宇说,而根据张凤珍描述称,陈波的电瓶三 轮车车尾部刮到她左胳膊和自行车车把,根据现场模拟,正常人骑在自行车上,陈波不到一米高的电瓶车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刮到人的胳膊和车把的。最后,警方建 议双方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说法

  目击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

  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东先表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肇事方,第一时间应该选择报案,留存第一现场证据,这为以后的维权都是至关重要的。

  “该案中,如果第一时间双方都报案,就不会出现事后说不清的麻烦。”张东先说,该案中关键点就是陈波的电瓶三轮车到底刮没刮到张凤珍,民事诉讼 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是张凤珍还是陈波,都要为自己的举证拿出相应的证据,而不是根据事后陈波多次到家里询问,并带张凤珍看病做合理推断。吉林吉翔 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称,陈波的行为是助人还是侵权是争议的焦点,不能单从他缴纳住院手续费而推定其行为属于侵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目击 证人的证言将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新文化报记者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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