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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第一贪”案纠结14年 服刑8年后被判无罪

2015-01-16 09:57  来源:新文化网

迟贵柱被判无罪后,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2014年11月28日9时许,60岁的迟贵柱与妻子韩玲来到蛟河市人民法院领取刑事裁决书,主审法官告诉他们“迟贵柱无罪”的时候,迟贵柱面无表情,而韩玲则放声痛哭。

此案已经纠结了14年,经历过15个法律裁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三次下达再审决定书,当事人迟贵柱经历了8年的牢狱生涯。

去年12月30日,他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回忆

曾被称为“蛟河第一贪”案

2002年8月9日,当地一家媒体上有一篇题为“蛟河第一贪上了二审法庭”的报道,署名为“特约记者 焦佥”,介绍了原蛟河制药厂副厂长迟贵柱从销售员“善于钻营,被提升为销售科长、主管销售的副厂长”,“贪污、挪用、诈骗国有资产”,曾威胁检察长及办案 人员,最终被抓捕并以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情况。报道称,案件直接涉案金额高达97万元,“成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建院以来的第一大 案”。

直到今天,韩玲还保留着这篇报道。“当时看到这张报纸的时候,心里的滋味都不知道怎么形容。我对自己说,一定要坚持下去,还我丈夫清白。”60岁的她说,没想到,这条诉讼道路一走就是14年, 经历15个法律裁决。

140万余元借款换来12栋房产

2015年1月8日上午,新文化记者在蛟河市见到了迟贵柱。1954年出生的他,留着短发,说话的语速比较慢,对于自己的遭遇,措辞比较谨慎,几度哽咽。

“从我进了看守所,头发在几天内便花白了。那会儿才47岁。现在的黑色,都是染的。”迟贵柱回忆当年的遭遇,声音比较高。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蛟河制药厂在当地是国有企业,也是仅有的几家利税大户之一。1974年,迟贵柱进入该厂做了操作工,之后成为一名销售员,后成为 销售科长,1994年成为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这时的蛟河制药厂生产和销售已经陷入困境。药厂号召员工帮忙解决资金问题,迟贵柱多次自己拿钱或者从朋友处周 转资金后借款给药厂。

1995年,北京大学科技实业发展中心与蛟河市财政局签订了兼并合同,蛟河制药厂成为北大蛟河制药厂,迟贵柱仍为主管经营的副厂长。不过,兼并并没 有改善局面,药厂仍未走出困境。1999年3月4日,药厂又被移交给当地政府,蛟河制药厂恢复了原名,可继续行使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原债权债务仍由 药厂享有和承担。

1996年6月,迟贵柱辞职。此时,药厂对他的债务并未偿还。眼看药厂效益不好,迟贵柱等人将原蛟河制药厂和北大蛟河制药厂告上了法庭。

1998年5月14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蛟河市医药总公司(原蛟河制药厂的主管部门)给付原告迟贵柱、王国庆、张志娟本息共计1464723.02元(其中迟贵柱本人债权为417973.47元)。判决生效后,迟贵柱等人并未收到钱。

“王国庆和张志娟的借款也是通过我借给药厂的。也就是说,这些借款都是冲我说话的。”迟贵柱解释。

1999年6月2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法院委托吉林市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的原蛟河制药厂的全部房产(921398元)及制药设备(折旧净值为680535元)抵债确权给付迟贵柱、王国庆、张志娟三位申请人所有。

1999年7月4日,迟贵柱等人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决定,将药厂的10个有房产证、2个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更名,产权证照为王国庆名字。

当时,迟贵柱等人都以为此事到此为止了。只是没有想到,这12本户名为王国庆的产权证,即便在今天还在韩玲的手中,但药厂原址早已建成了小区。

■案件经过

“蛟河第一贪”案到底是怎么回事?

“焦佥”的报道中是这样介绍此案的:“……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迟贵柱确实涉嫌贪污、诈骗国有资产,于2001年1月27日立案,迟贵柱闻风而逃……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谭恩杰及主管检察长程宏志亲自挂帅抓逃……2001年5月3日,在吉林市将其制伏……”

“即便真有这样的案子,也应该是公安经侦部门介入。检察院直接介入,是有原因的。”迟贵柱说,此案的发生,还是要从蛟河制药厂的12栋房产说起。

迟贵柱说,在1999年,房子并不像后来那样值钱。第二年,蛟河市的房价开始出现上涨现象。这占地面积达4500多平方米左右的12栋房子位置非常好,他打算将其开发或者委托给别人开发。

迟贵柱说,当时蛟河市政府同意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开发土地谋利还债(当时曾被中央电视台和《北京青年报》报道)。

“有一天,当时的检察院检察长把我找到他4楼的办公室,说要开发这块地。”迟贵柱说,当时他挺高兴的,正想找人开发呢。对方想按照法院判决的抵账的146万余元的价格给他房子,而他希望按照当时的动迁价格每平方米900元交易,双方没有谈拢。

其间,蛟河制药厂及部分工人认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给迟贵柱等3人抵债的12栋厂房价值在评估方面显失公平,要求复议、重新估价。

蛟河制药厂和蛟河市医药总公司认为,要求对此案申请鉴定复议,并提出厂区有两栋厂房没有房证,并没有评估就确权给付申请人。

1999年7月23日,蛟河市人民法院裁定“蛟河制药厂破产还债”。

1999年9月20日,吉林市价格事务所重新作出估价鉴定,复议结论为1564665元(含没有评估的两栋厂房按新办理的房证予以评估)。

1999年11月30日决定执行回转。2000年8月、11月,蛟河市医药总公司和蛟河制药厂工人上访仍然认为,复议评估鉴定的1564665元与本厂账面折旧净值价2549627.65元相差98万余元,要求再次重新鉴定。

2001年4月11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第一次鉴定和复议估价鉴定结论无效;复议估价鉴定结论没有作出之前,该院就送达了确权裁定 书,申请方在6日之内将产权手续办理完毕,执行程序违法;对已执行完毕的标的物(蛟河制药厂12栋厂房)予以重新再次估价(现估价为2169100元), 并撤销了该院之前的民事裁定。

2001年4月23日,法院查封了重新估价的原蛟河制药厂的12栋厂房,并将这些厂房变卖,然后将变卖所得价款给申请人,余额返给被执行人。

对这12栋房产的执行回转决定,迟贵柱表示不认可。

“1999年的房子是什么价格,2001年又是什么价格?怎么能两年后重新评估然后把房子给我判走呢?何况,这房子我们已经按照法院要求过户到自己 名下了,那就是我们的私有财产了。凭什么把我们自己的私有财产夺走?”迟贵柱说,他正在吉林市沟通协调这件事的时候被抓了,然后因职务贪污、挪用公款、诈 骗罪被起诉。

2001年

被抓当晚被移送到检察院

迟贵柱说,2001年自己被控制,当天晚上被送至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此后先后被羁押在蛟河市看守所、永吉县看守所和舒兰市看守所,后又转至蛟河市看守所。

2002年

一审:判有期徒刑12年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迟贵柱说,2002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3点多,蛟河市人民法院到其家中送达判决书,一审判决他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迟贵柱的代理律师石岩介绍,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罪由是1994年6月至1996年5月,由迟贵柱经手发往广东省普宁市新兴药站和广东镇宁医药集 团发展公司的药品共14次,销售药品价值总额为2735560元,迟贵柱陆续向药厂交回货款总额为2477278元,“尚有货款258282元被迟贵柱利 用职务之便,予以截留侵占,直至1996年6月迟贵柱辞去副厂长职务亦未将此款交回药厂。”其构成诈骗罪的罪由,则是迟贵柱在1998年向吉林市中院起诉 蛟河制药厂之前,北大蛟河制药厂以价值67250元的239件药品抵顶偿还欠迟贵柱的借款。但是迟贵柱在起诉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事实,仍以1994年9月 至1996年1月,蛟河制药厂向他借本金417973.47元、利息236539.49元为由起诉,“法院的判决已执行完毕,致使被告人迟贵柱从中骗得公 款67250元。”

迟贵柱提出上诉。2002年8月28日,吉林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

省高院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刑事裁定

“我到全国人大求助,全国人大向吉林省人大发函,要求严查处理。省人大向省高院下函,要求立案复查。这时,我更加坚定了信心,一定要申诉到底。”韩玲说。

2004年11月15日,省高院立案复查,并于2005年4月19日认定本案原审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11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后终审裁定,维持二审 裁定。迟贵柱不服,再次向省高院申诉,要求立案复查。2007年3月28日,省高院决定由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 终审判决,撤销此前蛟河市人民法院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所有刑事裁定,并指令发回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

再审判有期徒刑8年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9年,此案在蛟河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贵柱犯有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

这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贵柱犯职务侵占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是对诈骗罪不予支持。

2009年4月16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迟贵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附说明:(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3日起至2009年5月2日止。)(因减刑2年5个月,有期徒刑8年已实际执行完毕。)

此时,迟贵柱已经差半个月满8年。得知这个消息,他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然后继续和妻子一起上诉。

随后,迟贵柱再次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5日,该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2年

省高院决定发回重审

对这个裁定,迟贵柱仍然不服,提出申诉。2010年11月8日,该院驳回了他的申诉申请。迟贵柱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2012年11月13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决定,迟贵柱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2年12月2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院2009年刑事裁定、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蛟河市人民法院2009年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

被判无罪 终获自由

蛟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分别决定各延期审理一个月,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限三个月,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26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为证据存在瑕疵,公诉机关指控迟贵柱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货款258282元的职务侵占罪证据不充分,根据存疑无罪的原则,判决被告人迟贵柱无罪。

■最新进展

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得知这个消息后,迟贵柱说自己不知道想说点什么了,“那会儿40多岁,是人生最好的时候;蹲了8年监狱,出来时已经物非人非,连家里的样子都不认识了,走在大街上,哪是哪都认不出来;出来后又打了好几年官司,时间全用在诉讼上了。”

2014年12月30日,他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对方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的国家赔偿,包括当年债权等赔偿金额共579万余元。

韩玲和迟贵柱说,还是要感谢很多人,尤其最感谢一直在帮助他们的律师石岩、朴海东。韩玲说,石岩刚接这个案子的时候才39岁,这14年来一直不离不弃,让她有信心坚持下来,甚至还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律师费,很多时候都是石岩这边帮着垫钱打官司。

新文化记者 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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