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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工离职待业满一年即可提公积金

2016-04-26 11:12  来源:新文化网

新文化讯(记者 黄艳丽) 日前,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公积金提取方面有关事项要求进行了部分调整。提取条件方面,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比此前“两年”的规定减少了一年。

据悉,上述情况下,职工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按原规定需要提供下列四项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公积金龙卡;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 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企业职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需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 案签章);事业编制或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而按照新规定,新增加了一条,即本管辖区(包含双阳 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新工作单位未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除提供上述要件外,再提供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 合同(或任职证明)、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可即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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