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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被曝曾遭刘志军潜规则 回应:是大规模中伤

2013-09-09 20:04  来源:南都网

杨幂被曝曾遭潜规则回应:这是大规模中伤 data-cke-saved-src="http://y0.ifengimg.com/2da5d5ae84e6e5fe/2013/0909/ori_522d6e2170c4d.jpeg" src="http://y0.ifengimg.com/2da5d5ae84e6e5fe/2013/0909/ori_522d6e2170c4d.jpeg"

左:杨幂右:刘志军

杨幂工作室律师声明

原标题:杨幂被曝曾遭刘志军潜规则 回应:是大规模中伤

9月8日,财经类网站证券之星发文称“作为新版《红楼梦》出品人之一,丁书苗(山西女商人)曾组织多位参演该剧的女演员与时任铁道部长的刘志军发生性关系,而杨幂就是其中一个。”

针对此传闻,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杨幂的经纪人西西,她形容“这个事儿特别寸”:“这事刚好发生在杨幂飞往纽约参加时装周这一天,幂幂刚上飞机,我就接 到媒体打来的电话,幂幂要飞十几个小时才能到纽约,她现在还不知道这个事儿。这件事完全是子虚乌有,无稽之谈。关于事件本身不想多说,但这么大规模的中伤 一个女孩子,我们必须要采取法律手段。”

杨幂经纪人随后表示已经请律师介入了,“两三个小时后,律师的声明就会到。”

下午4时许,杨幂工作室发布律师声明,声明中称:

“杨幂女士近日于相关媒体及互联网上发现了有关“杨幂女士与刘志军案有关”之新闻内容及评论,更有不明真像的网民通过博客、微博等平台对上述新闻内 容进行转发、转载和链接,并进行恶意评价。经杨幂女士证实,上述新闻内容纯系“无中生有”的谣言,杨幂女士与刘志军案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新闻内容中描述 的事实。上述虚假新闻的制造、发布及个别网民对该虚假新闻的扩散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损害了杨幂女士的公众形象。杨幂女士已对上述侵权行为进 行了证据保全,杨幂女士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悉,在证券之星网站发布的此条新闻中显示,该新闻内容转载自新京报,对此新京报官方微博已发布澄清声明,证明其真实新闻中并无任何与杨幂相关的内 容:“今日相关网站和微博,制造传播‘据知情人报道刘志军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员杨幂……’,称此内容出自新京报。我们特此澄清,本报 9月8日A10版刊发《通过刘志军干预招标丁书苗被公诉》一文,并无上述内容。对此,我们将保留诉讼的权利。”该事件也引起了众多网友及微博认证用户的关 注,知名足球评论人、节目主持人董路也针对此事件在微博上呼吁媒体人应严谨对待新闻。

律师函原文如下:

我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幂工作室之委托,就相关媒体及互联网上谣传“杨幂女士与刘志军案有关”一事发出本律师声明函,以澄清事实,函告谣言制造者、发布者及散播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杨幂女士近日于相关媒体及互联网上发现了有关“杨幂女士与刘志军案有关”之新闻内容及评论,更有不明真像的网民通过博客、微博等平台对上述新闻内容 进行转发、转载和链接,并进行恶意评价。经杨幂女士证实,上述新闻内容纯系“无中生有”的谣言,杨幂女士与刘志军案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新闻内容中描述的 事实。上述虚假新闻的制造、发布及个别网民对该虚假新闻的扩散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损害了杨幂女士的公众形象。杨幂女士已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 了证据保全,杨幂女士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基于上述事实,现杨幂工作室代表杨幂女士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向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发布者、散播者及广大社会公众发出以下函告:

一、请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发布者立即删除全部虚假新闻内容,并就该恶意侵权行为向杨幂女士书面致歉,并于同等范围内消除该虚假新闻对杨幂女士的负面影响。

二、请虚假新闻的散播者立即从博客、微博、论坛等网络平台中删除该虚假新闻及恶意评价,并停止转发、转载、链接等继续扩散谣言的恶意侵权行为。

三、请广大公众辨清事实,勿被别有用心之谣言所欺骗,客观、本真面对本事件。

如上述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本函告内容,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权利人的进一步委托,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及函告如上!(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赵霞秦锦文律师

201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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