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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强奸女同学后组织多人轮奸获重刑

2012-11-28 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为一名90后中等职业在校生本应有大好的前程,但这名90后竟然自己强奸女同学后,再组织他人强行轮奸,犯下了滔天大罪,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牢狱生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女,系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通过上网QQ聊天认识。2011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以自己发生车祸受伤为由将被害人兰某某骗到自己家里的二楼房间,提出要与被害人兰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兰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某遂以胁迫手段在自己睡觉的床上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了强奸。随后,被告人李某又通过上网QQ聊天和打电话、发短信息的方式纠集同案人伍某、黎某等人来到自己家里的二楼房间,被告人李某叫同案人黎某、伍某去强奸被害人兰某某,同案人伍某、黎某遂上床轮流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强奸。在同案人伍某、黎某强奸被害人兰某某过程中,同案人黎某某、韦某也应纠集先后来到被告人李某家里的二楼房间。同案人伍某、黎某因生理上的原因均强奸未遂,当同案人伍某、黎某结束对被害人兰某某的强奸时,同案人黎某某先用手打因被强奸而哭啼的被害人兰某某一巴掌,制止被害人兰某某哭啼后,上床对被害人兰某某继续实施强奸。同案人黎某某强奸被害人兰某某结束后,被告人李某叫被害人兰某某去洗澡,同案人韦某则趁被害人兰某某洗澡的时间外出买回了一盒壮阳药,同案人韦某、伍某、黎某某各吃下了三颗。待被害人兰某某洗完澡回到房间,同案人韦某、黎某某、伍某又轮流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强奸。在同案人韦某强奸被害人兰某某时,被告人李某与同案人伍某则用手推同案人韦某的屁股、同案人黎某则压住被害人兰某某的上半身,共同帮助同案人韦某强奸被害人兰某某。在同案人伍某强奸被害人兰某某时,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黎某、韦某、黎某某则将被害人兰某某抬起来放到仰躺在床上的同案人伍某身上。在同案人轮奸被害人兰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自己的手机进行了拍照。被告人及同案人轮奸被害人兰某某结束后,同案人黎某又要带被害人兰某某到自己家过夜,被害人兰某某在去同案人黎某家的途中,趁机推开同案人黎某而逃脱。2011年11月28日,被害人兰某某在学校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涉嫌强奸,李某于2011年11月30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广西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公诉。荔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该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和涉及被害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通过委托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调查等途径,对被告人李某的成长经历、生活学习环境、思想表现、平时与什么人相处等情况以及走向歧途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调查了解。从而得知,被告人的失足,是因为平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法制观念淡薄,厌倦学习,沉迷于上网,接触阴暗面多,家庭管教不到位,最终被告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同案人韦某、黎某某、伍某、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 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成立,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与同案人韦某、黎某某、伍某、黎某共同实施的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 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薛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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