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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2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 四川一男子被判三年半

2012-11-28 09: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12岁的重庆女孩张霞,在网上认识21岁的(四川)内江网友陈峰后,多次发生了性关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陈峰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资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霞是重庆綦江区人,现在读小学六年级。去年,张霞还在重庆綦江区某小学读五年级。去年8月的一天,她在网上认识一个自称是陈峰的内江人,称其只有18岁,在成都读高二。张霞和网友陈峰关系变得熟悉起来。今年5月31日,陈峰来到綦江与张霞见了面。当天晚上,张霞与陈峰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张霞的姐姐与妈妈发现了她与陈峰发生性关系的事情。随后把陈锋扭送至当地派出所报案。

陈峰向公安机关交代,真实名字叫严某,是内江市资中县人。2012年6月4日,严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8月30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强奸罪。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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