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CCCITY > 新闻中心 > 桃色新闻 > 正文

律师:九眼桥“桥震门”发布者不属合法监督行为 或被判刑

2015-08-07 10:16  来源:新华网

  

8月5日,一条时长27秒的不雅视频在微博热传,视频发布者称不雅事件发生于成都九眼桥。不少网友称之“桥震门”。5日晚上,成都警方发布微博称,发布不雅视频的洪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警方采取的措施,不少网友有些疑惑:进行不雅行为的人会被处理吗?发布视频为何会被抓?她是不是在对不雅事件进行合法的监督?对此,四川在线记者联系到执业律师为你一一释疑。

   A 进行不雅行为的人或被行政处罚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 师曾兴圣介绍,警方通报中没有提及进行不雅行为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在公众场合进行如此不雅行为,肯定违反了社会公德,并对他人造成 困扰,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曾兴圣说,如此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应该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可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措 施。”

   对于进行不雅行为的当事人是否触犯《刑法》,曾兴圣说,这要取决于最终的调查结果,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性不是很大。”

   记者注意到,警方在通报中提及,警方对该起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这就意味着,调查仍未结束,针对行为人的处罚或在之后出炉。

   B 发布不雅视频达到一定条件触犯刑法

   曾兴圣介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只要具有一定的情形,都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这些情形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两百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 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曾兴圣说,从微博热度来看,视频的点击数应该超过了两万次的下限,视频发布者因此涉嫌犯罪。记者注意到,警方在通报中也指出,洪某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曾兴圣表示,视频发布者或被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最终的结果还要取决于视频是否会被鉴定为淫秽信息。”

   C 监督不雅行为不应公开发布

   有网友表示,视频发布者应该是出于监督的动机拍下了视频,并公开发布,意在反映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因此其不应该被处罚。对此,曾兴圣表示,公民有监督和见义勇为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利用非法的手段进行监督。

   “她可以选择报警,或拍下视频后提供给警方进行处理,但是不应该直接将其发布到网上。”曾兴圣说,即使其出发点是监督,但是其行为仍然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另一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和处理。(记者 吴忧)

    新闻 | 长春 | 吉林 | 社会 | 教育 | 事故 | 法治 | 视频 | 新鲜事 | 北京 | 国际 | 房产 | 历史 | 娱乐 | 科技 | 农业 | 网贷 | 情感 | 健康 | 招聘 | 推广 | 供求 | 出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