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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五大原则

2014-04-02 09:5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24日电(记者王宇)先是个别支付机构线下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被暂停,继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被披露,最近一段时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一时间作为监管方的央行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央行缘何暂停相关支付业务?制定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有何考虑?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究竟持怎样的态度?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将走向何方?新华社记者24日就此采访了央行有关负责人。

 

央行暂停相关业务意在防控风险

 

问:央行13日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二维码在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领域早已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对二维码技术在移动支付方面有所尝试和拓展,但总体上有关技术、业务模式仍 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标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一是二维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支付终端的安全性较难保障;三是二 维码支付指令验证手段较为单一,安全性屏障不够。

 

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卡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出于风险顾虑,对二维码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均较为谨慎,全球尚未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的案例。近年来, 国内已陆续发生了许多关于二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因为扫描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 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此外,“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人民银行将会同包括上述有关支付机构在内的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实名制等方 面进行充分论证,以安全为底线,支持有关支付机构在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规则、保护支付资金安全、切实落实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等基础上,按照试 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以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问: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否就是最终成稿,最终版本何时出台?

 

答:此次针对网络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央行与业界的共识,央行有关司局与业界已经讨论互动了3年。目前对账户功能划分和实行额度管理也是属于进一 步的共识,但在功能如何划分和具体额度设定方面仅业界的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作进一步的沟通和论证。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新近工作底稿。肯定地讲,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项风险控制上。

 

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业界所讲的2号令,是经过长期互动才出台的。2号令中许多制度是在多方互动中才敲定的。举个例子,比 如消费者在支付机构的预付款是否计息的问题,支付机构认为不应计息,但由于事关公众利益,我们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公众对 是否计息无明确要求,鉴于此,2号令对支付机构是否应当向消费者预付款计息就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样既促进支付机构的发展,又尊重金融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 保护。

 

《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考虑近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以及反洗钱要求等 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我们认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支付机构 的沟通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央行在与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要作相应的修正。 总之,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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