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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投P2P案被认定非法集资 非法获利或被没收

2014-07-31 22:45  来源:理财周刊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网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 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这个案子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前期参与者的获利很有可能将被追缴偿 债。

P2P老板跑路的事情已经不绝于耳,不过,最近宣判的P2P网贷第一案却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前期参与者的获利很有可能将被追缴偿债。

东方创投案被认定非法集资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P2P网贷平台“东方创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该平台合伙人邓某及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6月上线的东方创投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吸收公众存款1.3亿元,涉及投资人1325名。直至去年10月1日停止提现时,该平台投资人尚未提现的资金共有525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在东方创投案之前,仅在2013年各地就有10多家P2P借贷平台被立案调查,包括安徽的徽州贷、铜都贷,江苏的乾坤贷,山东的乐网贷,深圳的鹏城贷、优易网等。这些网贷平台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项罪名。

据了解,因为东方创投的平台负责人系事发后主动自首,所以该案审理的较快,而其他跑路的P2P负责人则处于已被批捕或通缉的状态,所以审理的时间较长。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这对案件的赔偿有重大的影响。

网贷参与者身份尴尬

既然,P2P跑路案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立案,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在这些网贷平台上参与放贷的人如果亏钱则属于受害者;如果有盈利,则是非法获益者。

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案涌现的新问题给予司法解释。

其中强调,“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 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此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 返还。

不良P2P有哪些惯用手法

既然P2P网贷平台很容易和非法集资挂上钩,普通人又如何识破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这个平台是不是直接“碰钱”,也就是说看这个平台有没有“资金池”。

所谓资金池,是指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流入平台,再由平台借给借款人。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是典型的资金池模式,但二者都有极高的信用水平,且有巨额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准备金,这是P2P平台不能比的。

所以,最新的监管措施明确规定,P2P平台只能是中介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这就需要资金接受第三方托管。

而几乎所有的P2P平台诈骗都会使用资金池模式,这就可以使平台随意挪用资金,因此随时可以卷钱跑路。同时,资金池模式下,每一笔借贷完全不透明,也成为掩盖“庞氏骗局”的最好方式——明明平台已经入不敷出,还是可以每天借新钱还旧钱。

在资金池模式下,还有一类P2P网贷平台一开始就是玩“自融”。自融是指P2P借贷平台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企业作为借款用户向投资人进行融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自有企业。

东方创投就是典型案例,平台吸收的投资款一面用于扩大企业规模,一面用于主犯邓某购买街头铺面,后来投资人集中提现导致了资金链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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