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ASIFI)发布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指出,网贷企业 应向平台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鼓励网贷企业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涉及本企业的更多信息。
《指引》要求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包括网贷企业主体信息(占比20%)、产品信息(占比10%)、业 务信息(占比40%)、财务信息(占比10%)、其他信息(占比20%,包括如客户资金存、托管情况;信息系统情况)等。
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规范表
平台业务信息披露占比最大 逾期情况有了明确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的是,在信息披露占比最高的“业务信息”方面,《指引》要求网贷企业应当披露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交易集中度情况、交易逾期情况、平台客户情况等。
其中,平台交易逾期情况方面(10%),也有了明确的标准。《指引》要求,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具体披露要求/口径,见附件)。
此外,就交易集中度情况(5%),《指引》要求,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
《指引》要求,P2P平台应对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会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同时,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等信息也应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与会员准入、资格相挂钩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求,网贷企业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严重误导、无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同时应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其他业务审计、IT审计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所属网贷企业会员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会员企业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
逾期、财务情况等敏感信息披露意愿可能不强
一直以来,投资人希望P2P平台尽可能公开透明,保证所有信息的对称、透明,但“透明”不在于平台自己怎么说,而在于平台披露多少信息,有没有第三方审计机构。但信息披露,露什么、露多少?平台和投资人对此问题的态度有所不同。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参与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行业(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他指出,目前P2P平台在成立时间、注 册资本、办公场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的证照以及股东情况、日常运营数据报告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已较为规范,通过网贷 之家的档案、数据频道也都可以查询。平台在借款项目信息的披露上,也越来越详尽。
不过他同时指出,当前由于逾期情况、财务信息等仍较敏感,多数平台公布此类信息的意愿普遍不强,即使公布,也可能并不准确。但这些信息,又是投资人判断一家平台风控水平、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情况的重要指标。“这些核心信息的披露,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早先,P2P平台存在大量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失,不同平台按照各自的方式和标准披露。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平台参照网贷之家档案频道的字段标准,来进行基础 信息披露,许多平台也已纳入网贷之家的行业数据统计研究;越来越多的平台,参照网贷之家评级中透明度的指标细节,来要求自身的信息披露工作。这些,无形中 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初步的行业信息披露参考标准。应该说,网贷之家在推动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建立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由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网贷之家 文/牧晨)
附件:
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上海网贷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上海市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47号)等有关规定,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经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 网贷企业应根据本指引规定向平台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鼓励网贷企业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涉及本企业的更多信息。
第四条 网贷企业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五条 网贷企业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网贷企业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员工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主要产品(服务)种类、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交易发生情况、交易余额情况、逾期交易情况。
(四)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
(五)其它信息:主要包括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合作机构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如有)、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
第七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主体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有关业务许可证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的证照;近3年获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表彰、奖励情况,及近3年受到政府部门处理、处罚情况等。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至少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包括单一或关联方合并持股)前三位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及运作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情况(包括是否受过有关行政、刑事处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员工情况:员工人数及年龄、学历结构;风险控制及IT团队建设情况。
第八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要产品(服务)种类情况;
(二)各类产品(服务)基本情况:每类产品(服务)基本交易结构;基本业务环节,各环节涉及相关主体情况;投资人收益、风险情况;产品期限情况;平台收费方式、标准,主要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业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发生情况: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主要产品(服务)历史累计成交量、当年累计成交量。
(二)交易余额情况: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截至上月末主要产品(服务)尚未结清交易余额。
(三)交易集中度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平台单一最大融资人融资余额、占比情况,及平台前十大融资人合计融资余额、占比情况。
(四)交易逾期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具体指标口径见附件)。
(五)平台客户情况: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平台注册客户数,以及尚有未结清交易的借款人数、投资人数。
第十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会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
第十一条 网贷企业按照本指引披露的其它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情况:客户资金清结算(存、托管)机构,资金冻结、划转流程环节、到账时间等。
(二)合作机构情况:为平台投资人提供相关交易资产,或提供担保、保险等服务的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关联交易方等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其经营历史、是否具备有关业务资质、牌照,资本实力,行业影响力等。
(三)信息系统情况:平台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升级维护、信息安全情况,数据存储、备份情况,以及外部专业认证、安全等级评定情况等。
(四)信用评级情况(如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主体信用等级。
(五)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如有):至少于每月10日前,披露(更新)备付金计提、偿付规则,截至上月末累计计提金额、累计支出金额、备付金余额、对应承担损失代偿责任的投资余额,以及资金托管银行、账号等;应同时公示托管银行对账单或托管报告。
第十二条 网贷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另有规定外,前述各类信息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发生可能严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或严重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新)。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保障
第十四条 网贷企业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严重误导、无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流程,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披露工作,按本指引要求,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财务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同时应积极和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开展其他业务审计、IT审计等,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所属网贷企业会员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会员企业执行本指引的情况与会员准入、会员资格维持等挂钩。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搭建行业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汇集所属会员企业相关信息,为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网贷企业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并对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过程中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再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未涉及、但不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平台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相关信息,网贷企业应当将其视为重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本指引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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