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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股权众筹难再打擦边球 迎牌照化

2015-08-08 19:2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P2P和第三方支付等新兴金融业态陆续被纳入监管框架,股权众筹行业也迎来了最新的监管动态。

8月7日,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宣布将开启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下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而早在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此次专项检查也是证监会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首次发声,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发展也将就此摆脱监管真空。

“这次证监会部署的专项行动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大的利好,可以扫清一些借着众筹名义募集资金的行为,非常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天使客创始人石俊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牌照化时代来临

根据当天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股权众筹平台将要迈入牌照化时代。

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实际上,据记者了解,此前监管层也未有针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管理或是资管审批,所有目前正在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需要向证监会申请牌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华南某地方证监局相关人士处获悉,相关的资格要等证监会发布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之后才能申请。

“证监会此次部署的专项检查很有可能是为之后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出台做铺垫。”北京地区一家股权众筹平台的人士分析认为。

邓舸也透露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其检查的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

此外,证监会还要求各地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证监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另外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落实到位。

“当专项检查摸底结束之时, 也差不多是证监会关于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的时候。”前述北京地区股权众筹平台人士推测认为。

强调不得非公开股权融资

天使客创始人石俊表示,这次证监会发布的内容跟7月的《指导意见》没有出入,这次着重强调了不能以股权众筹名义非法发行股票,有些打擦边球的可能会有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发布会上也了解到,证监会着重强调,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根据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记者还获悉,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证监会另外在研究制定当中。

但实际上,目前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确实存在为PE募资的情况。此前,股权众筹处于监管真空,很多平台在公开与非公开之间模糊不清频频踩线。

仅以此前股权众筹对接新三板的实例来看,一些平台投资是将非特定投资人打包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然后再投向新三板的项目。

“我认为在此次证监会的表态之下,这一类的做法便就是以股权众筹名义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前述北京地区股权众筹机构的人士表示。

邓舸还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政府严格按《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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