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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P2P之名 保险销售飞单“野鸡”理财

2015-08-10 09:05  来源:新民晚报

P2P保险

“阿姨你好呀,你是不是之前买过xx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啊,我跟你说呀,当初银行瞎来来的,把你们骗进来,说5年后能拿本金,其实拿不到的,现在很多客户 投诉到银行,银行没办法,让我们来处理。我们也没办法,只能帮你想办法退掉,然后再存几个月帮你们弥补点损失,你改天过来一次,我来帮你们操作。”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家住上海浦东的陆阿姨接到这样一通“好心”的电话。

“3个月8.8%,12个月13.5%。”当陆阿姨来到对方位于江苏路的公司后,工作人员报出的利率着实诱人。好在陆阿姨的儿子当时陪伴在旁,果断提出了几个疑问,防止了老母亲被忽悠。

花样翻新 “野鸡P2P”坑人没商量

实际上,自2014年以来,类似陆阿姨这样的遭遇在上海地区老年群体中时有发生。

本该推销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私自将客户“飞单”至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业务上,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这些销售人员首先选择攻克保险公司老客户。他们通过旅游或联谊的形式,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现在有一款相当不错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投资收益要比保险产品高好几倍,建议客户购买。”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手上无现金流的老客户,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简单类比保险公司产品的分红收益与第三方理财的高额回报,让客户进行退保后购买理财产品。

为达到目的,他们“贴心”地提供“一条龙”服务,即陪同类似陆阿姨这样的老年客户去保险公司进行现场退保,或让客户授权于他们代办退保事宜。

而对于一些在退保损失上仍犹豫不决的老客户,他们甚至口头承诺“能够帮其实现全额退保”。为了兑现这一承诺,他们代客户出面,以“当初没有收到回访电话、保单上非客户本人签名”等名义投诉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甚至补偿相应利息。

擦亮眼睛 严防销售“非保险”

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及2014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根据这一《通知》要求,对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也就是所谓的“飞单”,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制止,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近日上海传来好消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某第三方理财机构擅自使用个别保险公司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虚 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原告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违法必究 侵权行为被处罚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在经过将近3个月的调查后,认定友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经查,友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等。自2014年3月起,为宣传公司规模,推广公司产品,在公司网站和宣传彩页上宣称与 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合作。经查实,这些机构从未和友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同时,在 没有登记为企业集团的情况下,友融对外宣传为“友融集团”,换取消费者的信任。两项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书下 达后,友融在法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针对这一乱象,日前,上海保监局也再度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一是截至目前,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销售从业人员的代理权限仅限于销售 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二是上海保监局从未对第三方理财产品进行行政审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不属于我局的行政许可 事项。三是投保时,要问清销售人员姓名、查看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等证明文件,必要时可致电保险公司客服核实销售人员和产品的真 实性。”

上海保监局还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应强化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销售人员说辞,片面追求高额收益。如发现不法分子假借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名义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请积极向上海保监局反映,举报电话:1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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