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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第一案起底:搭建吸金陷阱 挪用资金2000万(3)

2013-08-08 18:05  来源:中财网

  两人逃亡历经上海、浙江、广西、海南等十余个省市,最后在海南琼海落脚。用一个山东身份证在一家小旅馆登记住了下来(缪忠应开网吧,捡过不少人遗落在网吧的身份证)。这时,快临盆的蔡月珍也来到海南与他们汇合。
  当时博鳌论坛召开在即,海南当地警力紧张,为免打草惊蛇,黄轶群和同事没有立即展开行动,而是密切监视起缪忠应三人的行动。
  “他们很谨慎,几乎足不出户,吃饭大多叫外卖。”黄轶群说。
  博鳌论坛结束后的2013年4月10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如皋警方抓获了缪忠应和王永光。
  资金哪去了?缪忠应交代,通过优易网获得的资金投进了期货市场,结果全部亏损。
  黄奕群和王鹏告诉本刊记者,缪忠应在2012年8月底进入期货市场,在三羊投资理财公司开设账户。
  调查结果触目惊心。“开始时规模几十万,一直在亏损。到2012年11、12月时,一天用三四个账户炒,最多时一天亏了300多万元。”
  如皋公安局调查显示,缪忠应账户约有1400万余元累计亏损。
  王鹏告诉本刊记者,目前案件详情还在调查中,经查证的亏损数额约1200万元。
  这与网贷之家统计的2000余万元并不相符。
  金民微认为,或许是优易网自己下场虚假投资,造成投标火热的情况,实际投资资金就少于投资总金额。而李晓英、翁子鸣等并不认同,认为缪忠应等肯定是将钱财事先转移到了别处。
  对此,王鹏比较无奈:“审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我们必须将优易网投资人投入的每笔资金流向问题调查清楚,工作量非常大,目前还在调查取证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
  这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会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
  二者同属非法集资范畴,但性质严重程度却不同。前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集资诈骗罪则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律师严义明告诉本刊记者,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皋警方对本刊记者表示,优易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例网络信贷经济案件,定罪十分谨慎。如皋市公安局同检察院、法院共同商讨后,决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为此还征询过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的意见。
  审讯笔录显示,缪忠应等人的人脉资源不够,借款人的增长速度远远落后于投资人的增长速度,没有借款标,投资人就会撤资,为留住投资人,他们就铤而走险 发布虚假标。然而,缪忠应又逐渐担负不起日益庞大的利息支付,于是,希望通过炒期货赚钱来弥补漏洞。但屡炒屡亏,弥补不了巨大资金漏洞,只好落荒而逃。
  “我们并没有查到缪、王二人把从投资者那里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王鹏说。
  黄奕群告诉本刊记者,缪忠应他们曾成功借出过四五百万元的资金。
  综上所述,如皋市公检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并未构成故意要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较为合适。
  而在严义明看来,优易网案件则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开始可能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确实存在故意的行为。如果给案件分段的话,开始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过程像挪用资金罪,结果应是集资诈骗罪。”严义明对本刊表示。
  截至本刊记者发稿时,优易网的搜证工作仍在继续。缪、王两个主要犯罪嫌疑人将会如何量刑,受到何种惩罚,资金是否能追回等疑问,仍沉甸甸地挂在受害人心上。
  (文中受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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